2.推動形成粵港澳大灣區碳市場。在生態環境部指導下,與 香港、澳門探索建立粵港澳大灣區碳市場協同機制,推動常態化 溝通。探索基于廣東碳市場現有基礎,鏈接港澳交通運輸、建筑 等行業企業,研究大灣區交通運輸、建筑等行業碳排放核算、數 據報告指南、核查指引等標準和制度體系,開展能力建設活動, 適時開展碳配額分配方案研究。搭建聯通三地的數據報送、注冊 登記等基礎設施平臺建設,發揮廣州碳排放權交易中心等相關機 構的平臺功能,依托其搭建大灣區碳交易等環境權益交易與金融 服務平臺。推廣廣東省碳普惠經驗,探索建立粵港澳大灣區碳普 惠機制,研究銜接國際的高質量碳減排方法標準。(省生態環境廳 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廣州市政府參與)
3.豐富碳金融創新服務體系。鼓勵金融機構在符合監管規定 的前提條件下有序合規參與碳市場交易,支持港澳及境外主體使 用跨境人民幣參與碳市場交易。完善碳配額現貨延期交割、碳配 額回購業務,優化碳排放權抵質押融資流程,引導市場主體應用 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做好碳排放 權擔保登記信息公示,保障當事人相關權益,做大碳排放權抵質 押融資規模。有效運用廣東碳市場碳配額有償發放競價等收入, 撬動財政資金和多元社會資金參與,建立以碳減排量為項目效益 量化標準的市場化低碳投資基金,支持全省產業低碳轉型。支持 廣州期貨交易所建設碳期貨市場。(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省 地方金融監管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廣東證監 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州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4.深化發展廣東碳普惠機制。出臺《廣東省碳普惠交易管理 辦法》和各領域碳普惠方法學等一系列配套政策和技術文件體系, 優化碳普惠項目申報、備案、交易流程。支持粵東粵西粵北地區 開展基于生物多樣性、 鄉村振興、可持續發展目標的方法學和高 質量碳普惠項目開發,鼓勵沿海地區開展藍碳交易示范試點,創 新藍碳碳普惠方法學、開發藍碳碳普惠項目,結合 “無廢城市” 試點、農村面源污染治理開發相應的碳普惠方法學和項目。支持 廣東與其他省份在碳普惠機制建設及產品開發領域深入合作,建 立碳普惠共同機制。探索基于公眾的碳普惠制碳積分,研究與碳 交易機制的對接,豐富碳積分激勵手段。鼓勵廣東省碳普惠核證減排量用于大型活動實現碳中和。(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地級以 上市政府參與)